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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蓝光:蓝光发展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7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ST蓝光 公告编号:临2023-041号债券代码:136700(16蓝光01) 债券代码:162696(19蓝光08)债券代码:163788(20蓝光04) 债券代码:155484(19蓝光02)债券代码:155163(19蓝光01) 债券代码:162505(19蓝光07)债券代码:155592(19蓝光04) 债券代码:163275(20蓝光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新增诉讼的涉案金额:9.14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

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公司出现的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方向公司提起了诉讼或仲裁,现将案件涉及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重大诉讼基本情况:近期新增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9.14亿元,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一。

(二)案件进展情况(相关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及执行):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二。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

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5月17日

附表一:蓝光发展新增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序号原告被告事由诉讼请求主要内容收到起诉状的时间涉案金额(万元)受理法院案件进展情况
1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垣锦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本金48510601.33 元及逾期利息1693336.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318749.89元、钢材资金占用费1214278.26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已核定的“一单一结”工程款合计143285.87元。 3、请求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款项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23.04.265488.0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待开庭
2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纠纷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本金4.08亿元,并支付期内利息7327万元及逾期利息5074.5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7463638元。2023.04.1458947.86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待开庭
3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1: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2:成都郫都泓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判令被告1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16,933,819.58元、工程进度款欠付利息5,681,417.48元、违约金11,034,593.94元; 2、判令被告1承担原告因被告1出具的商票到期未兑付而向背书后的第三方持票人所承担的利息、诉讼费等实际损失合计207,439.17元; 3、确认原告在133,857,270.17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2就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工程款抵付购房款协议项下房屋及停车位相应抵扣工程款金额应视为被告1自始未付款。2023.04.2313385.7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待开庭
4成都领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1: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2:成都郫都泓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判令被告1支付欠付的工程款53584404.72元、欠付利息2822698.74元、工程进度款欠付违约金5466898.58元; 2、确认原告在61874002.04元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3.04.146187.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待开庭
5刘龙金成都成华中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令被告退还房源的对应价款1760832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374989.73元。2023.04.201898.3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已开庭
6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1: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38956999.3元及利息; 2、判令确认原告在第 1项诉讼请求确认的被告 1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3.04.033895.70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已开庭
7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市川绵教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2,606,696.74 元、欠付违约金 2,925,487.37 元。 2、确认原告在 15,532,184.11 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23.03.291553.22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已开庭

附表二:蓝光发展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相关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执行)

序号原告被告事由诉讼请求金额 (万元)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诉讼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执行主要内容
1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4300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4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2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1: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4:罗正 被告5:王瑾 被告6: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4361.27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15 民初 501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收账款 35,644,426.83 元及滞纳金; 二、就上述债务中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的未履行部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清偿的上述债务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罗正、王瑾就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付款义务中未清偿的部分,应向原告在主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 4,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1100.70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1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 1100万元及利息 ; 二、被告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42501.00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 一、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重组债务37749万元,并偿还重组宽限补偿金; 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对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对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476.92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2)川0121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76537184.34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及违约金; 二、原告对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蓝光观岭雍锦观澜项目二期一标段工程在76537184.3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6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1:新乡市鋆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3:河南炀玖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4:郑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5: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6: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4875.81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 民初86 号民事判决书: 一、新乡市鋆鸿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郑州蓝光凤湖长岛国际五标段土建及安装总包工程补充合同于2021 年10 月19 日解除; 二、新乡市鋆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85512110.11 元; 三、新乡市鋆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6297074.1 元,并以185512110.11 元为基数计算利息; 四、新乡市鋆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失4437061.72 元; 五、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拍卖、变卖涉案房屋所得价款,在185512110.11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057.15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3民初13145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9828789.45元及资金占用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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