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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股份: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3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同时在公司网站上披露(http://www.aeolustyre.com)。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授权的对外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相应职责。

未经公司董事长许可或授权,在公司任职的任何人员不得以所任职务的身份接受任何公共传媒的任何形式的采访。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确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界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公司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对临时报告进行审阅修订;

(四)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将临时公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及经营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包括媒体采访后提交的清样)、公司对外形象宣传制作的年报、视觉和听觉宣传材料、产品宣传和促销用语、面向公众的公司网站以及有可能提供外界的公司内部报刊、简报等内容应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最终签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和季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二)一般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 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 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四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保证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利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章 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本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不实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资料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和档案室安排专人负责,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保管。并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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