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之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一月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0006号)中的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会同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发行人”、“公司”或者“杭萧钢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核查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中信证券项目人员实地考察、访谈、询问所获得的信息。本回复报告的字体对应的内容如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黑体 |
对问题的回答 | 宋体 |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 宋体、加粗 |
目 录
问题1 ...... 4
问题2 ...... 6
问题3 ...... 10
问题4 ...... 12
问题5 ...... 15
问题6 ...... 18
问题7 ...... 24
问题1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杭萧钢构绿色装配式建筑研发创新、智能制造及数智化管理示范基地项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请申请人说明相应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答复:
一、募投项目用地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及进度
申请人已与杭州市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钱塘新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协议书,拟在杭州市钱塘新区开展杭萧钢构绿色装配式建筑研发创新、智能制造及数智化管理示范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申请人正在积极落实用地指标事宜,并根据指标落实进度安排后续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事宜。
二、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取得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落实风险较小
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拟于杭州市钱塘新区前进智造园东至河道、南至江东三路,西至东二路、北至规划支路的位置开展实施。杭州市钱塘新区于2019年4月挂牌成立,是浙江省会杭州的唯一新区,规划控制总面积531.7平方千米,拥有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综合保税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三项国家级经济区,致力于打造世界级智能制造产业集群与高端制造融合创新发展引领区。前进智造园为钱塘新区政府于2020年5月设立的产业园区,主要面对智能制造、专用装备制造等产业企业。申请人绿色装配式建筑研发创新、智能制造及数智化管理示范基地项目符合当地土地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此外,根据申请人与钱塘新区管委会于2020年10月20日签署的《杭萧钢构绿色装配式建筑研发创新、智能制造及数智化管理示范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绿色装配式建筑研发创新、智能制造及数智化管理示范基地项目为杭州市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项目符合所在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拟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将在符合国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尽快协调相关部门
推进土地招拍挂事宜,项目用地取得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所在区域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所在区域政府亦会尽快协调相关部门推进用地取得事宜,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落实风险较小。
三、募投项目用地如无法取得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钱塘新区前进智造园系杭州市钱塘新区政府于2020年新成立的产业园区,拥有较为充足的土地储备。根据申请人与钱塘新区管委会的投资协议,项目用地取得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对地块无特殊要求,发行人已考察实施地点周围地块,如募投用地取得无法落实,发行人将尽快选取附近其他可用地块,避免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银木承诺:“如主管行政机关启动募投项目用地招拍挂程序,本公司将尽快配合完成招拍挂程序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署、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等工作,确保及时取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按期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地土地储备充足,募投项目对地块无特殊要求,公司也已考察实施地点周围地块,如募投用地取得无法落实,届时公司将尽快选取附近其他可用地块,避免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最终仍无法落实,则公司控股股东承担相应损失。”综上,鉴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地土地储备充足,项目用地取得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已作出承诺,本次募投项目如用地方面出现问题由控股股东承担相关损失。本次募投项目对地块无特殊要求,因此即使目前所计划的募投用地未能如期取得,发行人也可选取附近其他可用地块,避免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查阅了申请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人与钱塘新区管委会签署的投资协议、申请人及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
诺函》;实地走访了拟实施募投项目所在地块;与申请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计划以及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申请人已与募投项目所在地政府签署投资协议,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积极落实用地指标事宜,并根据指标落实进度安排后续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事宜;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取得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已作出承诺,本次募投项目如用地方面出现问题由控股股东承担相关损失;本次募投项目对地块无特殊要求,如原计划募投用地无法取得,申请人将尽快选取附近其他可用地块作为替代措施,不对会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2
关于房地产:(1)请申请人说明目前转让房地产子公司的进展情况。(2)公司拥有的部分商服用地尚未使用,请申请人说明相关用地是否用于房地产开发。(3)公司拥有部分住宅,请申请人说明具体情况和相关用途。(4)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有无参股含有房地产业务企业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发行人转让房地产子公司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为进一步聚焦主业,发行人对从事钢结构住宅开发业务的全资子公司万郡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郡房地产”)进行剥离转让。
2020年8月10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2020年8月27日,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发行人分别与杭州鑫晟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单银木所控制公司)、张振勇以及杭
州万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万郡房地产91.83%、
7.5%、0.67%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上述受让方。
本次交易作价以评估值作为依据。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郡房地产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0〕1-39号),截至2020年3月31日,万郡房地产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400,839,201.41元,评估增值215,450,661.02元,增值率为
116.22%。交易作价根据前述的评估值400,839,201.41元,考虑万郡房地产2020年6月16日完成减资5,000万元、2020年8月3日进行利润分配8,400万元后,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中万郡房地产全部股权的转让价格为26,684万元,并于2020年8月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万郡房地产全部股权已于2020年三季度交割完毕,并于2020年10月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自2020年9月起,万郡房地产不再纳入发行人合并范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再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此次房地产子公司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评估程序,作价合理,全部决策程序均已履行完毕。上述交易审议、表决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拥有的商服用地系公司通过自购等交易方式正常取得,面积较小且由主要为办公使用,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服用地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权利人 | 权证号 | 面积(㎡) | 用途 | 实际使用情况 |
1 | 杭萧钢构 | 杭下国用(2016)第001860号 | 21.3 | 商服 | 公司自用 |
2 | 杭萧钢构 | 杭下国用(2016)第001861号 | 14.1 | 商服 | 公司自用 |
3 | 杭萧钢构 | 杭上国用2015第006846号 | 82.2 | 商服 | 公司自用 |
4 | 杭萧钢构 | 杭上国用2016第001640号 | 78.2 | 商服 | 公司自用 |
5 | 杭萧钢构 | 杭上国用2016第001457号 | 91.1 | 商服 | 公司自用 |
6 | 杭萧钢构 | 杭上国用2016第001636号 | 85.5 | 商服 | 公司自用 |
7 | 杭萧钢构 | 杭上国用2016第001635号 | 85 | 商服 | 公司自用 |
8 | 杭萧钢构 | 杭上国用2016第001456号 | 130.1 | 商服 | 公司自用 |
9 | 杭萧钢构 | 杭上国用2016第001634号 | 137 | 商服 | 公司自用 |
10 | 杭萧钢构 | 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21795号 | 4.3 | 商服 | 尚未投用,待装修完毕后公司自用 |
11 | 杭萧钢构 | 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068号 | 4.2 | 商服 | 尚未投用,待装修完毕后公司自用 |
12 | 杭萧钢构 | 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069号 | 4.2 | 商服 | 尚未投用,待装修完毕后公司自用 |
13 | 杭萧钢构 | 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21790号 | 4.3 | 商服 | 尚未投用,待装修完毕后公司自用 |
14 | 杭萧钢构 | 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071号 | 4.2 | 商服 | 尚未投用,待装修完毕后公司自用 |
15 | 杭萧钢构 | 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067号 | 4.3 | 商服 | 尚未投用,待装修完毕后公司自用 |
16 | 杭萧钢构 | 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072号 | 4.2 | 商服 | 尚未投用,待装修完毕后公司自用 |
17 | 杭萧钢构 | 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066号 | 4.3 | 商服 | 尚未投用,待装修完毕后公司自用 |
18 | 杭萧钢构 | 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065号 | 4.3 | 商服 | 尚未投用,待装修完毕后公司自用 |
19 | 杭萧钢构 | 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070号 | 4.2 | 商服 | 尚未投用,待装修完毕后公司自用 |
20 | 杭萧钢构 | 云(2020)五华区不动产权第0110006号 | 44.25 | 其他商服 | 尚未投用,未来计划冲抵工程款或自用 |
21 | 杭萧钢构 | 云(2020)五华区不动产权第0111567号 | 41.13 | 其他商服 | 尚未投用,未来计划冲抵工程款或自用 |
22 | 河北杭萧 | 宁(2020)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20414号 | 16.82 | 商服 | 已出租,未来计划冲抵工程款或出售 |
23 | 河北杭萧 | 宁(2020)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20412号 | 13.82 | 商服 | 已出租,未来计划冲抵工程款或出售 |
序号 | 所有权人 | 权证号 | 面积(㎡) | 用途 | 实际使用情况 |
1 | 安徽杭萧 | 房地权合产字第103417号 | 129.88 | 住宅 | 公司自用 |
2 | 山东杭萧 | 胶自变不动产权第50776号 | 78.57 | 住宅 | 公司自用 |
3 | 山东杭萧 | 胶自变不动产权第50775号 | 77.25 | 住宅 | 公司自用 |
4 | 山东杭萧 | 胶自变不动产权第50770号 | 77.25 | 住宅 | 公司自用 |
5 | 山东杭萧 | 胶自变不动产权第50771号 | 77.25 | 住宅 | 公司自用 |
6 | 山东杭萧 | 胶自变不动产权第50774号 | 78.57 | 住宅 | 公司自用 |
7 | 山东杭萧 | 胶自变不动产权第50772号 | 77.25 | 住宅 | 公司自用 |
8 | 山东杭萧 | 胶自变不动产权第50773号 | 77.25 | 住宅 | 公司自用 |
9 | 山东杭萧 | 胶自变不动产权第50777号 | 13.66 | 住宅 | 公司自用 |
10 | 山东杭萧 | 胶自变不动产权第50781号 | 69.69 | 住宅 | 公司自用 |
11 | 山东杭萧 | 胶自变不动产权第50779号 | 7.22 | 住宅 | 公司自用 |
12 | 山东杭萧 | 胶自变不动产权第50778号 | 111.9 | 住宅 | 公司自用 |
13 | 山东杭萧 | 胶自变不动产权第50780号 | 11.79 | 住宅 | 公司自用 |
14 | 河南杭萧 | 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516234号 | 85.63 | 住宅 | 尚未投用,未来计划公司自用 |
15 | 河南杭萧 | 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516235号 | 85.63 | 住宅 | 尚未投用,未来计划公司自用 |
16 | 河南杭萧 | 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516236号 | 85.63 | 住宅 | 尚未投用,未来计划公司自用 |
属证书,对部分土地房产进行实地走访,并对申请人的管理层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相关土地房产使用情况及相关用途;此外,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查阅了申请人参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并与申请人的管理层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访谈,确认各参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申请人房地产子公司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报告期末,申请人已完成了对房地产业务的剥离,自2020年9月起,万郡房地产不再纳入申请人合并范围,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不再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申请人商服用地系公司通过自购等交易方式正常取得,均为已建成房产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上述房产面积较小且由主要为办公使用,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申请人住宅房产,系公司通过自购等交易方式正常取得,相关房产面积较小且由公司自用,上述房产用途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截至报告期末申请人参股公司均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亦不持有拟开发的土地和房地产项目,不存在开展房地产业务的情况。
问题3
根据申请文件,公司董事长单银木曾配合监察机关调查。请申请人说明相关案件对公司的影响,是否涉及公司。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七)项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性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申请人董事长单银木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工作,不涉及申请人,亦未对申请人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019年10月,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单银木先生个人曾配合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工作,该配合调查工作不涉及申请人。
在此期间,发行人为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稳定,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协商一致后,在单银木先生配合调查期间,由发行人董事张振勇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且同时代为履行董事长的法定代表人职责。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治理体系,单银木先生配合调查期间,
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上述事项未对发行人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根据公司《关于董事长单银木先生履职的公告》,自2019年12月2日起,单银木先生已正常返岗履职。
二、上述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七)项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一)单银木先生该等配合调查行为不属于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单银木先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的要求配合其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单银木先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根据2020年12月4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查询,包括单银木先生在内的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另根据在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的检索,单银木先生不存在刑事犯罪的记录。
综上,单银木先生配合调查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七)项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性情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构成影响。
三、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查阅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检索,查阅申请人相关公告文件,对单银木先生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单银木先生系个人配合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工作,该配合调查工作不涉及申请人,且未对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该配合调查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七)项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性情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构成影响。
问题4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最近36个月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对应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性情形发表意见。
答复: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标准
1、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标准
根据国务院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级别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最近36个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最近36个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发生3起安全生产事故,均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涉及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相关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情况 | 整改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1 | 安徽杭萧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9.6.5 | (芜开)安监罚[2019]33号 | 在“2019.3.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 罚款 20万元 | 根据《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2019.3.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安徽杭萧已缴纳罚款并已完成了相应的整改工作。 | 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杭萧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20万元的罚款,为法定罚款区间的最低值,从罚款裁量幅度来看,相对较轻。 根据芜湖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的《证明》,该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2 | 杭萧 | 包头市安 | 2018.12.29 | (包)安监罚 | 作为建设总承包单 | 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罚款 49万 | 根据包头市安全生 | 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
钢构 |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8]021号 | 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安全事故隐患,致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安全生产事故。 | 第一款:“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三款:“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 元 | 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3日出具的结案通知及公司的说明,杭萧钢构已完成了相应的整改工作。 |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杭萧钢构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49万元的罚款,该罚款数额属于一般事故的处罚额期间。 且根据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结案通知,认定事故性质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
3 | 广东杭萧 |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 2020.3.30 | (深南)应急罚[2020]D16号 | 在“1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 罚款 25万元 | 广东杭萧已依照《粤海街道恒裕金融中心(一期)“1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完成了相应的整改工作并已缴纳罚款。 | 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钢构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25万元的罚款,该罚款数额属于一般事故的处罚额期间。且根据南山区生产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出具的《粤海街道恒裕金融中心(一期)“1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性质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性情形。
四、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查阅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申请人出具的说明等文件;网络查询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最近36个月安全生产的合法合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最近36个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均属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积极完成整改,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禁止性情形。
问题5
请申请人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如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大部分被质押,请申请人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银木先生现持有公司股份904,713,7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01%。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单银木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428,51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47.36%,占公司总股本的19.90%,不存在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大部分被质押的情形。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单银木先生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如下:
序 | 股东 | 持股数量 | 质押数量 | 占本人持 | 质权人 | 质押时间 | 融资用途 |
号 | 名称 | (股) | (股) | 股的比例 | |||
1 | 单银木 | 904,713,764 | 90,000,000 | 9.95% | 海通 证券 | 2020.11.25- 2021.11.25 | 归还前期质押融资款 |
2 | 53,000,000 | 5.86% | 中信 证券 | 2020.9.18- 2021.9.18 | 用于收购万郡房地产部分股权 | ||
3 | 70,000,000 | 7.74% | 海通 证券 | 2020.6.9- 2021.6.9 | 归还前期质押融资款 | ||
4 | 49,340,000 | 5.45% | 海通 资管 | 2020.5.11- 2021.5.11 | 归还前期质押融资款 | ||
5 | 24,670,000 | 2.73% | 海通 资管 | 2020.5.11- 2021.5.7 | 归还前期质押融资款 | ||
6 | 73,300,000 | 8.10% | 国信 证券 | 2020.2.28- 2021.2.25 | 归还前期质押融资款 | ||
7 | 68,200,000 | 7.54% | 国信 证券 | 2020.2.18- 2021.2.18 | 归还前期质押融资款 | ||
合计 | 428,510,000 | 47.36% | -- | -- | -- |
综合考虑单银木先生的财务状况、清偿能力、信用状况以及公司股价的变动情况等因素,前述股权质押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具体如下:
1、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良好、清偿能力较强
经核查单银木先生历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履约情况、个人征信报告等文件,单银木先生的履约历史、个人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历次质押股份均未出现过因不能如期偿还而导致被行使质押权的情形,股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均不存在到期未偿还的情形。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单银木先生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单银木先生持有公司42.01%的股份并通过杭州鑫晟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万郡房地产股权。其中,公司拥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现金分红能力,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累计现金分红62,809.32万元,并制定了《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同时,万郡房地产的经营状况良好,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分别实现净利润13,770.12万元和7,636.71万元。可以为单银木先生筹集还款资金提供有效支持。
2、因公司股价持续大幅下跌引发平仓的风险较小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单银木先生存续股权质押的起始期均发生在2020年内,公司股价处于报告期内的相对低位。且当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市场加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营预期,公司股价出现持续大幅下行导致单银木先生股权质押出现平仓的风险较小。
此外,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单银木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的数量为428,51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47.36%,单银木先生仍然持有476,203,764股未质押股份,数量和占比相对较高,能够保证在股价持续下跌时补充质押,公司因股价持续大幅下跌引发平仓的风险较小。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单银木先生已出具承诺:本人将密切关注公司股价走势,及时做好预警工作并规划整体融资安排,若股价持续大幅下跌导致其股权质押出现平仓风险时,将
采取提前购回或质权人认可的其他履约保障措施进行应对,以确保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
四、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查阅了实际控制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交易确认书、申请人就实际控制人办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所发布的公告等文件,核查了申请人历年现金分红情况、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以及万郡房地产的财务报表等,取得了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与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了解股权质押的原因及融资的具体用途,了解实际控制人的当前财务状况及未来投融资规划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银木先生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存在大部分被质押的情形;单银木先生财务状况良好、清偿能力较强,其股权质押不存在较大平仓风险,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维持其控制权稳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
问题6
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申请人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开展情况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有关要求。
答复:
一、财务性投资开展情况
(一)财务性投资认定标准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年2月修订)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证监会2020年6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财务性投资定义如下: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二)申请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情形
最近一期末,申请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9月30日,申请人账面不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情况,不存在借与他人款项及委托理财的情形。
截至2020年9月30日,申请人持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72,314.36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18.28%,主要系对部分参股公司的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余额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中物杭萧绿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844.85 | 3.00% | 钢结构制作、安装 |
梅州市冠华杭萧装配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1,549.87 | 10.00% | |
重庆跃龙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1,531.15 | 10.00% | |
福建六建杭萧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0 | 15.00% | |
广东荣盛业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1,500.00 | 10.00% | |
江苏港华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1,500.00 | 10.00% | |
内蒙古杭萧盛基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0 | 10.00% | |
湖北楚之星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1,500.00 | 15.00% | |
福建凯第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1,473.35 | 15.00% | |
福建帝境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1,435.40 | 10.00% | |
景德镇市驰城杭萧绿色建筑有限公司 | 1,435.08 | 18.75% | |
湖北荆城银都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1,386.18 | 15.00% | |
青岛中青杭萧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1,375.09 | 10.00% |
项目 | 账面余额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湖南中天杭萧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368.49 | 12.50% | |
中拓杭萧(天津)有限公司 | 1,266.75 | 15.00% | |
湖南鸿云杭萧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 1,233.20 | 10.00% | |
湖南中富杭萧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65.75 | 10.00% | |
江苏中天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1,163.38 | 12.00% | |
河北钢山杭萧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1,155.00 | 10.00% | |
赣州华强杭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1,123.61 | 12.50% | |
云南安发杭萧绿建钢构有限公司 | 1,111.05 | 11.70% | |
安徽民和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1,097.48 | 6.06% | |
巴中华兴杭萧建设有限公司 | 1,082.72 | 10.00% | |
云南齐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1,015.46 | 10.00% | |
云南宇城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 | 1,010.38 | 10.00% | |
烟台蓬建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1,002.35 | 10.00% | |
江苏巨业杭萧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0% | |
甘肃嘉洪杭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0% | |
山东方大杭萧钢构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0% | |
河南合盛杭萧装配制造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0% | |
南阳恒达杭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0% | |
周口合一杭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0% | |
江苏江海杭萧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999.69 | 4.85% | |
吉林省飞达杭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999.19 | 10.00% | |
湖南凯博杭萧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93.28 | 19.00% | |
江西绿建城投杭萧科技有限公司 | 988.05 | 10.00% | |
宁夏远高杭萧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973.76 | 10.00% | |
广东建邦杭萧装配有限公司 | 968.13 | 8.62% | |
张家口宣钢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960.49 | 9.86% | |
许昌恒达杭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946.10 | 6.67% | |
山东枣矿中兴钢构有限公司 | 940.01 | 10.00% | |
昭通高速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 937.80 | 10.00% | |
江苏绿艺杭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925.08 | 10.00% | |
江苏千禧杭萧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923.22 | 10.00% | |
榆林城投杭萧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 909.31 | 16.50% | |
临沂蓬建元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897.06 | 10.00% | |
商丘合一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895.52 | 9.80% | |
山西龙翔杭萧科技有限公司 | 884.83 | 10.00% | |
湖北现代杭萧科技有限公司 | 882.50 | 10.00% | |
山东金宇杭萧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 880.47 | 10.00% | |
大同泰瑞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865.66 | 10.00% | |
湖南旺佳杭萧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864.24 | 15.00% | |
青海西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860.40 | 10.00% | |
四川绿建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855.88 | 15.00% | |
新疆维泰杭萧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 850.04 | 10.00% |
项目 | 账面余额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内蒙古卓邦杭萧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800.00 | 10.00% | |
陕西建工(韩城)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799.07 | 10.00% | |
烟台高新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734.55 | 10.00% | |
梧州市城投晟昊杭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730.95 | 13.00% | |
贵州致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682.68 | 10.00% | |
湖北武钢雅苑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 | 661.21 | 15.00% | |
广西诗蓝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631.77 | 11.76% | |
浙江中环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621.71 | 10.00% | |
河南省平煤杭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574.32 | 10.00% | |
湖南东华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565.43 | 10.00% | |
湖北绿建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 | 562.86 | 5.00% | |
江苏万年达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525.33 | 10.00% | |
海南佳元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511.54 | 10.00% | |
河南鹏宇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415.56 | 10.00% | |
四川福兴杭萧建设有限公司 | 412.70 | 10.00% | |
福建三明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388.55 | 4.90% | |
济南东城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368.66 | 5.00% | |
四川华辉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 363.97 | 8.22% | |
安徽天筑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294.48 | 10.00% | |
四川宏达杭萧钢构建设有限公司 | 141.71 | 10.00% | |
合计 | 72,314.36 |
3、拆借资金、委托贷款
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0年4月27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拆借资金、委托贷款的情况。
4、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0年4月27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况。
5、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0年4月27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存在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少量螺纹钢、铁矿石和热轧板等期货产品的情形。
发行人主营业务以钢结构业务为主,为进一步掌握钢结构行业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对冲原材料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存在购买少量与原材料直接相关产品期货的情形,具体包括螺纹钢、铁矿石和热轧板。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0年4月27日)至今,公司累计新增期货投资金额1.5亿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期货投资业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时,已考虑上述新增期货投资金额,并已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使用募集资金 |
1 | 杭萧钢构绿色装配式建筑研发创新、智能制造及数智化管理示范基地项目 | 223,775.08 | 90,000.00 |
2 | 智能制造、信息化管理平台项目 | 10,000.00 | 10,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 | 20,000.00 |
合计 | 253,775.08 | 120,000.00 |
公司已于2021年1月出具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本公司不再新增对期货业务投资金额。本公司不会将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期货业务投资。”
6、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0年4月27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0年4月27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存在进行螺纹钢、铁矿石和热轧板期货投资的情形,相关新增期货投资金额已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且公司已出具相关承诺,不再新增对期货业务投资金额或将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期货业务投资。除此之外,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三、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申请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公告文件等;访谈申请人财务人员了解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申请人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以及申请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取得可能核算为财务性投资有关科目发生额及余额等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获取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公司期货交易结算单和报告期各期末的理财产品、对外投资等合同。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最近一期末,申请人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开展类金融业务的情况。申请人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0年4月27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存在购买少量与原材料直接相关的螺纹钢、铁矿石和热轧板等期货产品的情形,相关新增期货投资金额已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且公司已出具相关承诺,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不再新增对期货业务投资金额,亦不会将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期货业务投资。除此之外,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亦不存在新投入的及拟投入的类金融业务资金投入。公司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有关要求。
问题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铁矿石价格上涨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答复:
一、发行人已设置与原材料价格联动的产品价格调整机制,铁矿石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影响有限
1、报告期内铁矿石价格上涨主要由于供应缺口,未来将有所改善
报告期内铁矿石价格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国际铁矿石价格浮动在65美元/吨至75美元/吨之间,2019年上半年国际铁矿石价格一路走高并在年中达到120美元/吨,此后逐渐回落并主要保持在90美元/吨左右,2020年下半年开始国际铁矿石价格上涨较为明显并现已超过170美元/吨。
国际铁矿石价格的波动主要系2019年世界第一大铁矿石生产和出口商巴西淡水河谷公司发生矿难,导致国际铁矿石供应出现缺口,同时2020年国际新冠肺炎疫情再度加剧铁矿石供应的缺口。
未来全球铁矿石供应量缺口将随着巴西淡水河谷公司的复产而得到改善,此外澳洲等其他铁矿石主要供应地的增产也将帮助缓解铁矿石供应量短缺,长期来看铁矿石价格短期波动将回归理性。
2、发行人已设置与原材料价格联动的产品价格调整机制
发行人主营业务以钢结构业务为主,包含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造与安装,主要产品分为多高层钢结构、轻钢结构等。钢结构产品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专项分包、外协成本、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构成,其中直接材料系发行人钢结构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钢材构成,包括钢板、型钢、彩板、焊材等。钢材价格受到铁矿石、能源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铁矿石价格上涨将导致发行人生产成本增加。
通常情况下,发行人在与客户签订的钢结构产品销售合同中会对钢材等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做出明确界定,产品实际定价将根据实际销售时点钢材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通常合同中会约定的材料价格以A日市场价格为基准价,若当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变化超过一定程度后,则变化部分按实调价计算)。
因此,虽然铁矿石价格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钢材的价格,但发行人已在合同中对钢材价格可能会出现的较大幅度变化设置了联动的价格调整机制,半开口式合同能够有效传导钢材价格急剧变动对发行人钢结构主营业务的影响,并将因钢材采购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传导给下游客户。因此铁矿石等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较为有限。
3、铁矿石价格上涨不会对申请人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钢结构业务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多高层钢结构 | 14.59% | 17.52% | 13.00% | 11.73% |
轻钢结构 | 14.70% | 10.67% | 11.43% | 11.07% |
具体到钢结构领域,2019年我国粗钢产量9.96亿吨、钢结构产量约7,920万吨,钢结构占粗钢产量的7.95%,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在2019年我国新开工钢结构建筑1.3亿m
,占新开工装配式建筑的30.4%,占我国新建建筑面积的4.07%。2019年以来,钢结构装配式政策逐步加码,大力鼓励钢结构产业的发展。2019年3月,住建部在工作要点的装配式部分专门提出开展钢结构装配式试点,明确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2019年6月,住建部将《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2019年7月至9月,住建部先后批准浙江、山东、四川、湖南、江西、河南、青海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2019年12月,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在有关装配式的内容中着重强调钢结构装配式。
试点省份 | 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目标 |
浙江 | 到2020年,全省累计建成钢结构装配式住宅500万平方米以上,占新建装配式住宅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12%以上;到2022年,全省累计建成钢结构装配式住宅800万平方米以上 |
山东 | 到2021年,全省新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300万平方米以上 |
四川 | 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500万平方米以上 |
湖南 | 完成10个以上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示范项目 |
江西 | 到2022年,全省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占新建住宅比例达到10%以上 |
河南 | 到2022年,建成10项城镇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示范工程 |
青海 | 到2022年,建成3项城镇钢结构装配式示范工程和1-2个轻钢结构农房示范村 |
回归至理性价格区间。
三、全球铁矿石短期供应缺口导致价格持续攀升,供需缺口有望在2021年中下旬得到缓解,铁矿石长期价格有望回归理性
2020年全球铁矿石价格主要受到国内外市场钢材需求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2020年初受国内疫情的影响全球铁矿石价格短暂下跌,但随着4-5月份国内疫情逐渐好转,各产业复工复产叠加国内铁矿石补库,国内市场对钢材和铁矿石的需求迅速恢复并快速增长,全球铁矿石价格也因此由年初约80美金/吨升至120美金/吨;2020年11月以来随着全球各国新冠肺炎疫苗的落地,海外市场对钢材和铁矿石的需求逐渐复苏从而进一步拉高铁矿石价格。
2021年全球铁矿石价格将主要受到国内外市场钢材需求和国际铁矿石供需关系影响。钢材需求方面,国内在地产赶工去杠杆和制造业逐步恢复的影响下,2021年国内铁水产量预计增加2.3%即2000万吨,对应国内铁矿石需求预计增加3200万吨,预计国内钢材市场整体需求量增长较为明显;海外市场主要取决于海外终端的钢材补库进程和海外疫情和复苏的进程,若海外疫情控制得到明显好转,海外需求有望复苏到2019年水平。供应量方面,预计2021年全球铁矿石产量增加约8500万吨,其中7500万吨来自海外矿增产,1000万吨来自国内矿增长。预计2021年上半年全球铁矿石供应缺口将持续扩大,但有望在2021年下半年收窄。基于过去两年铁矿石高价位的支撑下,全球铁矿石供应总量相对较大,未来铁矿石价格变动将主要依赖于国内钢材市场需求的增长和海外市场复苏的进程。长期来看,随着国内外市场铁矿石供应量的进一步增长和各大钢厂完成补库,铁矿石长期价格有望回归合理区间。
四、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申请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情况、主营业务行业的发展趋势报告及政策性文件、原材料上下游行业相关的行业研究报告、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并对申请人的管理层以及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等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在与客户签订的主要钢结构产品销售合同中设置了与原材料价格联动的价格调整机制,因此铁矿石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对申请人毛利率影响较为有限;报告期内,发行人多高层钢结构业务和轻钢结构业务总体保持增长态势,铁矿石价格变动并未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以及毛利
率变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钢结构建筑行业作为国家大力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近年来各地纷纷推出配套政策和试点项目,钢结构建筑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不会因铁矿石等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影响行业快速发展。
(此页无正文,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之盖章页)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 ||||
胡征源 | ||||
刘 顿 |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 ||
张佑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