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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杭萧钢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6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宋蓓蓓、覃波二人分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报告及致歉声明》,宋蓓蓓母亲王晓燕女士(以下简称“王女士”)于2021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覃波配偶毛红卫女士(以下简称“毛女士”)于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1、经核查,王女士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交易方向交易数量(股)交易金额(元)
2021.12.10买入20007760
2021.12.14卖出20008000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所获得盈利为240元[计算方法:(累计卖出交易金额÷累计卖出股票数-累计买入交易金额÷累计买入数)×短线交易股份数量=(8000÷2000-7760÷2000)×2000=240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2、经核查,毛女士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交易方向交易数量(股)交易金额(元)
2021.10.26-2022.6.22累计买入153100610092
2021.10.26-2022.6.22累计卖出180100735610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所获得盈利为17925.03元[计算方法:(累计卖出交易金额÷累计卖出股票数-累计买入交易金额÷累计买入数)× 交易股份数量(取买入or卖出股票的最大数值)=(735610÷180100-610092÷153100)×180100=17925.03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高管宋蓓蓓女士及其母亲王女士、高管覃波先生及其配偶毛女士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王女士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240元,已主动将所获收益240元全数上交公司;毛女士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17925.03元,已主动将所获收益17925.03元全数上交公司。

2、王女士本次短线交易系其本人误操作所致。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交易发生时,公司高管宋蓓蓓女士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宋蓓蓓女士亦未告知王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均为王女士的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毛女士上述短线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主要系未深刻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交易发生时,公司高管覃波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覃波先生亦未告知毛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上述交易行为均为毛女士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王女士和毛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公司高管宋蓓蓓女士、覃波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王女士和毛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宋蓓蓓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报告及致歉声明》;

2、覃波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报告及致歉声明》;

3、公司回收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 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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