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金融资产分类需要视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及所属业务模式确定
其初始分类和计量属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的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公司在考虑其合同现金流特征及所属业务模式后,将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公司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3、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
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特此公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