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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药业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4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交易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发现罗勇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违规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罗勇先生于2018年4月27日以14.44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8900股,成交额:

128516元;后于2018年5月2日以14.48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8900股,成交额:128872元,此次交易罗勇先生获得收益356元,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罗勇先生于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担任公司董事,现已离任。经公司核查,罗勇先生的上述交易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已收缴罗勇先生此次违规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356 元。公司将罗勇先生违规进行短线交易情况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通报,并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其自身及其亲属交易公司股票行为。同时,公司将加强对董监高持股变动的过程监管,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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