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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药业关于前董事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0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董事收到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对公司前董事罗勇下发了《关于对罗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7号)。有关情况如下:

“罗勇:你在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担任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你于2018年4月27日买入千金药业股票8900股,又于2018年5月2日卖出千金药业股票8900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你买卖股票涉及的金额较小,所得收益已主动上缴给千金药业,并于2019年3月2日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已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加强警示教育,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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