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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3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88号文件核准,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凌云股份”)以2019年6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收市后公司股本总额455,070,966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本次配股实际配售人民币普通股95,584,568股,配股价格为8.7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5,409,124.3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906,223.5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8,502,900.77元,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6月20日到位,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14020003号验资报告。

二、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本次配股发行方案,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借款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中600,000,000.00元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其余228,502,900.77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9年7月11日,公司及本次配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物探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涿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分配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开户行专户银行账号账户分配金额(元)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0409020029300355877200,000,000.00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物探支行13050166620800001760300,000,000.00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涿州支行136791000012019008486328,502,900.77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涛、曹海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拾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银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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