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关联方转让资产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转让部分闲置资产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规划。本次转让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转让哈尔滨凌云、西南凌云闲置不动产及相关设备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向关联方转让资产事项。
独立董事:
傅继军 郑元武 马朝松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