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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信威: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致同”)对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信威集团”)2020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审计意见基本情况

致同本年不对信威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致同表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为:

(一)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多项重大不确定性

信威集团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亏损33.84亿元,于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47.11亿元,且存在大量逾期债务合计

56.23亿元,并因债务违约涉及大额诉讼。

此外,信威集团公司2020年买方信贷海外业务依然处于停滞状态,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无确切进展,重要子公司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上述事项表明,信威集团公司存在多项对财务报表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不确定性,虽然管理层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及附注十三、3中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我们未能就信威集团公司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对其自报告期末起未来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出判断,因此我们无法判断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20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能有效运行

由于人员流失情况严重,多个重要岗位的员工离职,导致信威集团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未能有效运行,无法有效降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存货、预计负债、或有事项等项目的错报风险。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我们无法取

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错报,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作出调整建议,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相关情况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我们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董事会编制的《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详尽审慎的审核,同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同意董事会做出的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董事会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有利于消除本次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所涉事项及其影响。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罗建钢、王涌、刘辛越

2021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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