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公司2018年至2022年(第三期)奖励基金计提管理办法。
第二条董事会负责奖励基金计提管理办法的实施,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奖励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三条2018年至2022年奖励基金的计提以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较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如非特别说明,下同)和当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较低者,下同)相比2017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为基础。
第四条2018年至2022年奖励基金必须同时满足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的指标要求情况下,按当年度净利润乘以规定比例计提奖励基金。具体指标的要求和计提比例下表所示:
期间 | 当年实现的净资产收益率 | 相比2017年的利润增长率 | 计提比例 |
2018年 | <6% | <20% | 0% |
6%≤净资产收益率<8% | 20%≤净利润增长率<40% | 2017年度净利润×3%+(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17年度净利润)×10% | |
8%≤净资产收益率<10% | 40%≤净利润增长率<60% | 2017年度净利润×3%+2017年度净利润×40%×10%+(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17年度净利润×140%)×8% | |
10%≤净资产收益率 | 60%≤净利润增长率 | 2017年度净利润×3%+2017年度净利润×40%×10%+2017年度净利润×20%×8%+(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17年度净利润×160%)×5% | |
2019年 | <6% | <40% | 0% |
6%≤净资产收益率<8% | 40%≤净利润增长率<60% | 2017年度净利润×3.6%+(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17年度净利润×120%)×10% |
8%≤净资产收益率<10% | 60%≤净利润增长率<80% | 2017年度净利润×3.6%+2017年度净利润×40%×10%+(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17年度净利润×160%)×8% | |
10%≤净资产收益率 | 80%≤净利润增长率 | 2017年度净利润×3.6%+2017年度净利润×40%×10%+2017年度净利润×20%×8%+(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17年度净利润×180%)×5% | |
2020年 | <6% | <60% | 0% |
6%≤净资产收益率<8% | 60%≤净利润增长率<80% | 2017年度净利润×4.2%+(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17年度净利润*140%)×10% | |
8%≤净资产收益率<10% | 80%≤净利润增长率<100% | 2017年度净利润×4.2%+2017年度净利润×40%×10%+(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17年度净利润×180%)×8% | |
10%≤净资产收益率 | 100%≤净利润增长率 | 2017年度净利润×4.2%+2017年度净利润×40%×10%+2017年度净利润×20%×8%+(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17年度净利润×200%)×5% | |
2021年 | <6% | <80% | 0% |
6%≤净资产收益率<8% | 80%≤净利润增长率<100% | 2017年度净利润×4.8%+(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17年度净利润*160%)×10% | |
8%≤净资产收益率<10% | 100%≤净利润增长率<120% | 2017年度净利润×4.8%+2017年度净利润×40%×10%+(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17年度净利润×200%)×8% | |
10%≤净资产收益率 | 120%≤净利润增长率 | 2017年度净利润×4.8%+2017年度净利润×40%×10%+2017年度净利润×20%×8%+(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17年度净利润×220%)×5% | |
2022年 | <6% | <100% | 0% |
6%≤净资产收益率<8% | 100%≤净利润增长率<120% | 2017年度净利润×5.4%+(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17年度净利润*180%)×10% | |
8%≤净资产收益率<10% | 120%≤净利润增长率<140% | 2017年度净利润×5.4%+2017年度净利润×40%×10%+(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17年度净利润×220%)×8% | |
10%≤净资产收益率 | 140%≤净利润增长率 | 2017年度净利润×5.4%+2017年度净利润×40%×10%+2017年度净利润×20%×8%+(当年度实现净利润-2017年度净利润×240%)×5% |
第五条按上述规定计提奖励基金后,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第六条因公司增发等其他外部因素导致当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或利润增长率出现非正常性大幅增减变化的,在计算上述指标时应剔除有关非正常性因素,并将当年的《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如果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往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追溯调整的,董事会应对以往年度计提的奖励基金进行相应调整,差额部分在实施追溯调整当年计提的奖励基金中做补提或扣减处理。
第八条每年的《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案》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后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本办法计提的奖励基金用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奖励,具体第三期员工持股奖励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准,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后最近一次的股东大会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解释。本办法的修订和补充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