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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光电关于延长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1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同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7-117号、2017-128号)。

2018年9月2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18-100号)。2018年11月15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以及对董事会的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不影响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继续推进,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

独立董事就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有效期》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1. 公司决定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 公司决定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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