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用不超过7.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用不超过7.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的,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褚君浩,阎孟昆,郦仲贤,顾益中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