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审议,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本次董事会会议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卢进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卢进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二、我们认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名卢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独立董事签署:
翟明国 刘纪鹏 胡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