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在董事会审议之前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机构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对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项目成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翟明国 刘纪鹏 胡世明(签字)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