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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资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7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

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材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九条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九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负责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编制工作: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的其他部门及下属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应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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