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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资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4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鹏欣资源”)于2021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1010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032021191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并调查相关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的《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3)。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1]18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何寅先生、楼定波先生、储越江先生、李学才先生: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资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鹏欣资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5日,鹏欣资源子公司PENGXIN CONGO COBALT ORE TRADE CENTERSARLU(中文名: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以下简称PCTC)与VICENT MININGSARLU(中文名:VICE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VICENT)签订《铜矿石销售合同》,约定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PCTC以交割单日期最近的伦敦金属交易所金属铜结算价为基准,以按月交割方式,向V1CENT销售酸溶铜合

量不低于2%的含铜矿石。作为该合同的履行,2018年7月30日和8月30日,合同双方分别办理了626,300吨和544,300吨矿石交割,金额分别为32,964,463.77美元和28,020,929.67美元。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应营业收入5,257.36万美元(不含税)。双方办理交割后,VICENT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

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74.68%。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交易合同及交割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鹏欣资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何寅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PCTC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上述销售和退货事项的决策人和执行人,并且在前述退货协议签订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对涉案的退货事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楼定波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敦促组织信息披露,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储越江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及时组织信息披露,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学才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在相关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2、对何寅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3、对楼定波、储越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4、对李学才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递交本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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