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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钢构”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于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8日对精工钢构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国泰君安的保荐代表人于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8日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通过与精工钢构有关人员沟通、考察经营场所、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精工钢构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情况;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精工钢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并查阅了三会会议资料,重点关注了三会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查阅了内部控制相关资料,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精工钢构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组织机构或职位。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运作有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制订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有效,促进了公司经营的正常、有效进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在持续督导期间内,精工钢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精工钢构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募集资金使用明细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相关资料,与公司财务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精工钢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本检查期内,精工钢构经营情况良好。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精工钢构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精工钢构及其他中介机构配合情况

现场检查期间,精工钢构及其它中介机构能够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资料,接受访谈,配合保荐代表人的检查工作。

六、国泰君安对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检查期内,精工钢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经营状况等方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要求。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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