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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执行委员会提名。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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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应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任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检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提名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与公司股东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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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中选拔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品德、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
(四)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相关材料;
(五)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六)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资料送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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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须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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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