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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决策科学性,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须为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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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根据上述第四至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提案须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主要程序包括: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审查后签发立项意见书。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的洽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战略决策委员会;
(四)由战略决策委员会进行评审后,主任委员签发书面意见并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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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资料送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须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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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