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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1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0日常关联交易安排的议案》、《关于提名曹丽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事项

经充分了解和查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是由于公司与关联方购销货物、电力、基建及维修工程、综合服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提及的情况;并已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本人认为,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没有出现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列举的违

规担保行为。

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结合公司去产能、“处僵治困”等重点工作,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2019年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各类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可回收金额进行了充分评估和分析,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本人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同意计提相关减值准备。

三、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2019年度履行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均由协议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遵循了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关联交易规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本人同意以如下方式处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继续执行如下尚未到期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下属徐州大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

订《工程设计、监理、地质钻探、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签订《煤、电供应协议》;公司与中煤电气有限公司签订《材料、配件、设备买卖协议》;公司与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材料、配件、设备买卖协议》;公司与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材料、配件、设备买卖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签订《龙东煤矿资产委托运营及煤炭供应协议》;公司与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业务承揽服务协议》;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签订《设备租赁服务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下属中煤大屯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铁路设施维护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维护服务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下属江苏大屯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矿井水处理及中水回用委托运营协议》;公司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协议》。

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下属徐州大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新签订《原料和服务供应协议》。

在本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同时,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四、关于提名曹丽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事项

提名曹丽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曹丽云女士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我们同意提名曹丽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签字):谢桂英、魏臻

2020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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