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上海能源:上海能源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9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债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所属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在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债券发行和存续期交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存续期是指自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期间。

第二章 债券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债券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债券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债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公平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债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有充分证据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第三章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变更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是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债券信息披露日常事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债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债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起草、编制债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三)负责债券投资者日常维护工作,接待来访、回答咨询、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债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四)负责保管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存档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信息提供。财务信息披露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所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部门、公司的债券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提供和传递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所属公司要指定专人就上述事宜与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债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以保证债券信息披露工作协调一致。

第四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在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需披露的文件及具体内容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有关机构的要求执行。

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刊登或送达有关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平台。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公司如变更债务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1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构。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债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单独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和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债券发行和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要求规定的披露时间和程序安排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债务存续期内,公司需披露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二)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三)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四)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

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五)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六)债券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及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七)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八)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券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债券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五章 债券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第二十七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二级市场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收到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债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由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或有关部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二)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信息披露文件,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债券发行文件等需要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四)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将批准对外报出的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有关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平台进行公告;

(五)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备查;

(六)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归档保存债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定期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审议和披露,定期报告披露事宜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未经审议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六章 对外沟通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关系活动。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到公司参观,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凡与债券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由于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债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利对该责任人给予内部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相关要求、《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管理办法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