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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方大炭素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终审判决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5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终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77号。再审申请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公司”)因与公司及一审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简称“恒昌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发生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2)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4月,公司已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完毕。详见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3)。

公司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关联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58)。

2015年1月,上海一中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4月,北京四中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此案;2015年6月-11月,鉴于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经过上报北京高院,最终确定北京四中院管辖。

2017年7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爱建信托公司和恒昌公司就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0,775,028.34元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各自未出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0)。

爱建信托公司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审理。

2019年7月,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

经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转来执行案款共计人民币143,696,518.92元,爱建信托公司就未出资本金8,69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履行了对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

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24日分别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案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1、2019-104)。2019年10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4930号,爱建信托公司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6)。

2020年1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9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4)。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77号。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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