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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美: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案审理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2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案审理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案审理决定书》[(2021)粤06刑初11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决定书》基本情况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先生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27日以佛检刑诉(2021)Z19号起诉书指控马兴田先生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佛检诉发刑诉(2016)62号起诉书、佛检刑追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公司及马兴田先生犯单位行贿罪,于同日立案审理,案号分别为(2021)粤06刑初113号、(2021)粤06刑初114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上述两案中的被告人马兴田先生为同一个人,决定将(2021)粤06刑初114号案件并入(2021)粤06刑初113号案件审理。

据佛山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6月6日签发的佛检诉发刑诉(2016)62号起诉书、2017年3月24日签发的佛检刑追诉(2017)3号起诉书,被告人马兴田先生

等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05年至2009年、2007年至2012年向陈某、钟某、万某行贿。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所列相关案件均发生在10年前,经公司初步评估不会对公司当期正常运营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2013年以后原实控人等未再出现同类问题,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及本年度业绩造成影响。公司业已启动合规体系建设项目,通过强化合规建设等措施进一步防范公司相关法律风险。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以司法判决、审计意见等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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