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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美:康美药业关于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相关刑事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8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

相关刑事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1月2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案审理决定书》,决定将(2021)06刑初114号案件并入(2021)粤06刑初113号案件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案审理决定书的公告》。2021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6刑初113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至2018年期间,马兴田伙同他人,违规筹集大量资金,利用实际控制的股票交易账户自买自卖、连续交易,操纵公司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致使共计20次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30%以上,共计7次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50%以上。马兴田组织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与公司存在长期大额资金往来,存在涉案资金违规调用,不按规定披露资金使用的情况。此外,马兴田等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05年至2009年、2007年至2012年向陈某、钟某、万某行贿。

二、 案件判决情况

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公司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500万元;公司原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许冬谨及其他责任人员

11人,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判决情况,公司判断上述情形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5.2条、第

13.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涉案人员马兴田、许冬谨等已于2020年5月辞任公司董监高职务且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上述判决不会对公司正常运营产生影响。公司业已启动合规体系建设项目,通过强化合规建设等措施进一步防范公司相关法律风险。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以审计意见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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