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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美:康美药业关于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的通知》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0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的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1月19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关于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的通知》【投服中心函[2021]471号】,通知内容如下: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作出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原告方胜诉,52037名投资者共获赔约

24.59亿元。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投服中心经研究决定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

一、特别提示

如投资者同意投服中心意见,请持续关注后续案件进展公告即可,无需采取任何行动。

投服中心不上诉,并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提起上诉的权利。如投资者决定自行上诉,应在收到本公告通知15日内,向广州中院提交上诉状。投服中心将不再代表上诉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提起上诉应当向法院交纳上诉费。

二、投服中心不上诉的理由

一审判决支持了投服中心作为原告代表人的主要诉请,包括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交易因果关系等。一审判决与原告诉请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原告投资者损失金额认定和各被告责任承担比例。关于原告投资者损失金额认定,广州中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调取了数据,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测算,经法庭质证后予以采信。关于各被告赔偿责任认定,虽与投服中心主张所有被告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有差异,但法院判决中分类分析了康美药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赔偿责任,说理论证较为充分。

三、法律后果

根据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和最高院法官《<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基于投服中心不上诉、被告及原告投资者是否上诉未确定,可能的情形及法律后果如下:

序号原告投资者被告法律后果
1全体原告投资者未上诉。全体被告不上诉。一审判决在全体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
2部分原告投资者上诉的,应向广州中院提交上诉状;部分投资者未上诉。全体被告不上诉。(1)自行上诉的原告参与二审,投服中心不参与二审,也不再是这些投资者的代表人。 (2)一审判决在未上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及于未上诉的原告。
3全体原告投资者未上诉。全部或部分被告上诉。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参与二审应诉,一审判决未生效。
4部分原告投资者上诉的,应向广州中院提交上诉状;部分投资者未上诉。全部或部分被告上诉。(1)投服中心作为未上诉投资者的代表人参与二审应诉,一审判决未生效。 (2)自行上诉的原告在二审中主张自己的上诉请求,投服中心不再是这部分投资者的代表人。

1. 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通过;

2. 重整计划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3. 特别代表人诉讼判决生效。

投服中心将持续跟进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和破产重整程序,尽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将积极做好与广州中院、投服中心及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妥善安排诉讼相关事务。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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