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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美:康美药业关于对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17)。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2021年4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9)。

2021年7月27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2021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作出(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44元;马兴田等6人、时任公司董监高的13名个人、审计机构及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披露的《康美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2)。

2021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关于对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1)。

二、公司对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

2021年6月4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对上述判决向债权人委员会发出通知,就是否对一审判决上诉提请债权人委员会予以表决。截止公告日,债权人委员会已经表决同意对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

公司将积极做好与广州中院、投服中心及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妥善安排诉讼相关事务。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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