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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美: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0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33,972.52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本案涉及相关债权在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已预留偿债资源,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453号《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驳回渤海信托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渤海信托与公司于2019年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39,000.00万元,2019年11月15日,公司以股权转让款偿还了渤海信托107,000.00万元贷款,2020年12月7日,公司通过《债务转让协议》向渤海信托还款15,300.00万元。一审判决渤海信托享有对本公司33,972.52万元的债权,本公司承担

170.56万元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8)。后渤海信托因不服利息支付期间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对公司享有46,764.00万元债权,且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3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2-052)。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民终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渤海信托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14万元由渤海信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本案涉及相关债权在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已预留偿债资源,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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