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9003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具体案件所处诉讼阶段详见公告正文?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详见公告正文? 涉案的金额:截至公告披露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金额为人民币274,615,951.16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苏08民初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法院决定立案受理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尹智勇、孙兰华委托合同纠纷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原告二: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0%股权)
原告三: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尹智勇被告五:孙兰华
2、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二支付合同款162,582,0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590,684元(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75%/年计算,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应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在136,783,8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被告一于2016年11月签署了《峰龙科技女装智能柔性生产线系统集成服务合同》(下称“智能工厂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委托原告一为其提供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集成服务,被告一应向原告一支付方案设计费500万元、设备施工费156,982,015元、维护服务费1,000万元,合计171,982,015元。原告一系原告二的孙公司,合同履行实际由原告二负责,被告一知晓,并已向原告二支付了部分款项。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合同项下各项设备已经运抵被告一工厂安装、调试,控制系统也进行了安装、调试。被告一签署了验收确认文件,确认验收合格。但是,被告一至今只向原告二支付了940万元,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第二期设备施工费74,091,007.50元均逾期未支付,智能工厂合同项下被告一未付金额合计为162,582,015元。
被告一自2018年上半年开始拖欠所租赁厂房的租金,已经被业主停水停电,无法生产。而且被告一还因欠付他人款项81,962元被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一已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要求被告一一次性支付完毕合同项下所有剩余未付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对原告二负有应收账款补足义务。
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承诺:截止2019年12月31日,长园和鹰经审计的2017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的回款比例达到90%
(含90%)以上;若截止2019年12月31日长园和鹰2017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的回款比例未达到90%,承诺主体承诺就2017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未收回部分予以补足。
被告一依据智能工厂合同和设备销售合同应当支付给原告二的款项,是原告二2017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的组成部分之一,被记入原告二2017年应收账款账面净值的金额合计为151,982,000元。因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应当履行其承诺,向原告二补足被告一欠付部分90%,即136,783,800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向原告三做出承诺后仅仅半年,被告五就在未经原告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售出名下股票,期间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不仅没有任何督促被告一向原告二付款的行为,反而放任被告一一再拖欠货款。因此,原告诉请法院以维护正当权益。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现将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说明如下:
序号 | 原告方 | 被告方 | 诉讼类型 | 诉讼金额(元) | 进展情况 |
1 | 太仓轩尼伯格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 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4,493,360.43 |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货款4,493,360.43元,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尚未开庭。 |
2 | 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上海赣欣服饰有限公司、吕红燕、饶思勤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858,937.99 | 原告请求被告一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违约金合计2,858,937.99元,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于2018年9月10日开庭,尚未作出判决。 |
3 | 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系 | 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 | 49,560,000.00 |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956万元,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出具调解书:被告应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56万元。 |
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合同纠纷 | ||||
4 |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国缆集团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3,101,937.02 |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备款及违约金合计3,101,937.02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
5 |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 | 深圳前海益高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636,558.72 |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备款及违约金合计2,636,558.72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本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
6 |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 | 追偿权纠纷 | 22,792,458.00 | 原告为被告一申请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并已履行保证责任2,200万元,原告请求被告一偿付款项及利息22,792,458.00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18年10月18日到被告一所在地对其抵押的动产设备进行查封。2018年12月18日,原告再次履行保证责任2,200万元,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公司账户内已合计扣除贷款本金4,400万元及对应贷款利息,公司将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目前正在准备材料。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
7 | 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 |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 | 票据追索 | 20,000,000.00 | 原告请求被告一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款项2,000万元,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目前本案 |
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 纠纷 | 尚未开庭审理。 | ||
8 | 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纠纷 | 2,000,000.00 | 原告请求被告一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款项200万元,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苏08民初3号]及起诉状
2、其他案件诉讼资料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