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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5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我们作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所持泰永长征股票进行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独立意见

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以所持有的泰永长征股份进行质押回购,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质押事项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出售子公司长园南京办公楼、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出售子公司长园南京名下的办公楼、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本次出售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缓解公司资金压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交易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交易双方基于评估报告平等协商并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招商银行提供子公司股权质押的独立意见

因出售原抵押物,公司结合资金情况,同意根据招商银行要求,提供子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赖泽侨、秦敏聪、彭丁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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