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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8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0069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详见公告正文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详见公告正文

? 涉案的金额:详见公告正文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决,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4月27日、2019年10月29日及2020年2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3)、《关于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4),现将前述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序号原告方被告方诉讼类型诉讼金额(元)进展情况
1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0%股权)、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尹智勇、孙兰华委托合同纠纷167,172,699.00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案保全对象为各被告银行账户及名下股权,已基本完成保全工作。本案原定于2019年3月26日开庭,因起诉状副本未能送达给被告三,淮安市中院于2019年3月19日对被告三进行公告送达,将原开庭时间推迟至2019年6月3日。被告五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淮安市中院于2019年5月16日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被告五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于2019年7月5日裁定:撤销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开庭质证。2020年7月1日第二次开庭。 结合和鹰业绩调查进展及目前案件审理情况,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近日作出同意撤诉的裁定。
2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追偿权纠纷45,846,166.66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判决如下: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4,584.616666万元及利息;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被告一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6月1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于2019年10月17日开庭,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依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告一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已于2020年1月14日进行债权申报,并于2020年4月14日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3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追偿权纠纷22,496,375.00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判决: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
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2,467,347.22元及利息(以22,467,347.2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7日止);2、被告李瑶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22,467,347.22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以22,467,347.2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3、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时,原告有权申请拍卖、变卖已抵押于长园集团的所有机器设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告一的破产清算申请,原告已于2020年1月14日进行债权申报,并于2020年4月14日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四川长园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9,560,000.00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调解书,双方调解后,被告支付工程款497万元,尚欠款项4,459万元,原告于2019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法院对被告的部分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2019年8月原被告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收回部分款项。原告已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暂无其他实质性进展。
5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3,101,937.02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开庭并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本金281.35万元及利息。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月13日申请追加被告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截至目前暂无其他实质性进展。
6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益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636,558.72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开庭,被告未出席庭审,因证据问题原告申请撤诉。双方已经就回款达成协议,深瑞已多次督促前海益高科技履行。截至目前暂无其他实质性进展。
7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宝恒坤(上海)开关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38,971,875.00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9日判决如下:1、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2、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申请,维持原判。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17日执行回款20,363,623.08元。
8罗宝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园新材(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华美迅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31,068,331.522020年6月24日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0,400,725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期股权转让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5,200,363元为基数,按照日0.5‰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第二期股权转让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5,200,363元为基数,按照日0.5‰的标准,自2019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
9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拉萨市长园盈佳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华美迅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45,758,996.792020年1月20日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4,601,807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4,601,807元为基数,按照日0.5‰的标准,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原告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已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启动执行工作。
10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美迅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15,648,670.552020年1月20日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4,788,65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4,788,650元为基数,按照日0.5‰的标准,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原告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已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启动执行工作。
11罗宝恒坤(上海)开关有限公司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11,579,534.97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4,097,499.99元;2、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097,499.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裁定:上诉人罗宝恒坤(上海)开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目前已执行完毕。
12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辽宁宏盛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81,285.31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66.59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执行
判决,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被告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3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998,400.00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裁决如下:1、被告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向原告支付149.88万元;2、裁决书生效后一年零六个月后,被告向原告支付49.96万元。原告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4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合亚家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1,071,866.00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判决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5,249,999元以及未到期租金5,650,001元,合计10,900,000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85,466.55元,以及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未执行判决,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被告无财产可执行,执行终结。2019年12月23日被告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17日法院网上开庭审理再审事宜,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5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的全资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22,551,559.44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裁定,驳回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全部请求。
16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赣欣服饰有限公司、吕红燕、饶思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858,937.99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判决,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3万元首付款、租金281.4万元以及到期未付租金需承担的违约金。目前,被告尚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饶思勤、吕红燕等存款人民币532,019.6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因被告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17安徽红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78,135,800.00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出具应诉通知书,被告二于2019年9月30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年10月17日收到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二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开庭质证,分别于2020年
4月15日、2020年7月6日开庭,尚未判决。
18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4,218,650.002019年7月16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3,833,28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33,287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被告于2019年8月30日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若被告逾期未执行,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欠款项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未执行协议,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8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告破产清算申请,法院通知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前进行债权申报。原告已经债权申报,暂无其他实质性进展。
19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7,960,409.802019年4月23日立案,2019年5月20日开庭,双方于2019年12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截至目前,被告按照调解协议已向原告支付577.1823万元。双方已就剩余部分欠款达成还款协议。
20青岛和尔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6,318,000.00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确认货款的本金数额是390万元,被告于2020年3月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390万,本案项下纠纷一次性了结。2020年7月7日法院作出结案通知,本案已执行完毕。
21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宁夏长园盈鑫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3,861,571.48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双方于2019年12月30日达成庭下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和解协议执行100万元,暂无其他实质性进展。
22太仓轩尼伯格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5,538,321.85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太仓轩尼伯格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安装费5,538,321.85元及利息损失(以5,538,321.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3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计院、中国葛洲坝买卖合同纠纷10,978,323.00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科士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035.833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84.0416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以51.79165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2、驳回
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4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计院、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9,937,519.00该案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并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尚未判决。
25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起诉山西阳煤集团碾沟煤业有限公司、瑞能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能投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柏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起诉金额共计15,802,985.36元。 案件进展情况:(1)长园深瑞已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案件已履行完毕,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已申请执行;(2)长园深瑞起诉山西阳煤集团碾沟煤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法院均已判决支持长园深瑞诉讼请求。其中,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已履行完毕,瑞能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长园深瑞对山西阳煤集团碾沟煤业有限公司、许昌柏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案件,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决,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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