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全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全称旨在准确反映公司“科技型产业集团”的业务布局和战略定位,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全称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对应条款,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运泰利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资金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运泰利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本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且公司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以上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开展保理融资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有助于提高资金周转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东莞康业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是基于盘活公司资产、优化公司财务状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交易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参考评估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赖泽侨 | 孔涛 | 彭丁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