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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高纤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7

为了进一步明确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1名,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条 监事会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六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仅可在获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

第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规定。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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