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任会计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召开本次董事会之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素养,能够胜任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因此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续聘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勤勉尽责,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对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状况发表客观、独立审计意见,满足公司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要求,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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