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关于拟出售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闲置房产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标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聘请了房产评估机构对本次拟出售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等原则,对估价对象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出具专业评估报告。我们对评估结论无异议。
3、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盘活公司闲置资产,有效回笼资金,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且交易定价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该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李柏龄、刘峰、潘敏、朱网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