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们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我们对此表示认可。
二、我们同意《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并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相关事项,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促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
郝军 刘文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