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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矿业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4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共同被告)

? 涉及诉讼本金为: 1,467.56万元(人民币,下同)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近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刘某娟的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不利影响,具体金额请以公司定期报告中相关具体财务数据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2018年3月,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获悉刘某娟因与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19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19年7月,公司收到了法院对上述案件出具的(2018)湘052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限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刘某娟借款本金14,675,640元,并应以此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2月22日至履行之日止的债务利息;

(2)限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娟律师费用20万元;

(3)由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

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对上述第(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刘某娟的其他诉求。

本案受理费136,2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270元,由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31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公司就该判决诉讼事项上诉至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二、三项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刘某娟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上述案件发回重审。

近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作出了终审判决并出具了(2019)湘05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上诉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54元,由上诉人上海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关于公司与刘某娟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公司偿还刘某娟14,675,640元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这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不利影响,具体金额请以公司定期报告中相关具体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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