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计提预计负债事项系基于谨慎性原则,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现行会计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有助于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使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有助于向公众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公司计提预计负债事项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
郝军 刘文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