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查提名程序、查阅相关董事候选人简历、听取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说明,并与相关候选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提名程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已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拟定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人的提名资格、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任职资格:经对被提名的五位董事候选人俞倪荣、郝军、刘文新、卢奋奇、郭伟亮(其中:郝军、刘文新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进行审核,上述五位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选举程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次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俞倪荣、郝军、刘文新、卢奋奇、郭伟亮(其中:
郝军、刘文新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郝军 刘文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