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股权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收购股权符合公司战略需要,能更好适应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郝军 刘文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