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公司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郝军 刘文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