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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股份: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1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63号)以及《关于对俞倪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64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63号)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0757247Q)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月26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倪荣、谢雨彤公开承诺将在三年内逐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亚电力)与你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寰亚电力是俞倪荣和谢雨彤持股100%的公司。2021年你公司和寰亚电力均开展煤炭贸易业务。俞倪荣、谢雨彤未及时严格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你公司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俞倪荣、谢雨彤在担任实际控制人期间及时严格履行了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俞倪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64号)“俞倪荣:

经查,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月26日,你和谢雨彤公开承诺将在三年内逐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未来股份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寰亚电力是你和谢雨彤合计持股100%的公司。2021年未来股份和寰亚电力均开展煤炭贸易业务。你和谢雨彤未及时严格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未来股份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你和谢雨彤在担任实际控制人期间及时严格履行了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6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你作为未来股份的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寰亚电力的实际控制人,在经营管理及审议未来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过程中,知悉你和谢雨彤限期内未能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未来股份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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