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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士力关于实际控制人之间权益变动涉及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0

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19-032号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之间权益变动涉及要约收购义务

豁免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或“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接到通知:闫希军先生、吴迺峰女士分别与闫凯境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闫希军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天津富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德”)12%股权和天津帝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帝智”)10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闫凯境先生,吴迺峰女士拟将其持有的富华德12%股权和天津天士力大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大健康”)5%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闫凯境先生。闫凯境、闫希军、吴迺峰、李畇慧为天士力的实际控制人。闫希军、吴迺峰为闫凯境的父母,李畇慧为闫凯境的配偶,闫凯境、闫希军、吴迺峰、李畇慧为一致行动人。上述权益变动属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调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闫希军先生、吴迺峰女士、闫凯境先生、李畇慧女士。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发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闫凯境先生于2019年6月13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闫凯境关于豁免要约收购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的申请材料,并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91551)。2019年7月2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551号),要求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现闫凯境先生已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涉事项进行了逐项落实,并进行了书面回复,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闫凯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551号)的回复》。公司实际控制人闫凯境先生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本次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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