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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0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属于《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可豁免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流程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办理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日常工作部门。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机构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批,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审批,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文件;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其他知情人员要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范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要求相关内幕人士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以上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关责任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涉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申请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业务知情人名单
是否已填报业务知情人名单是□ 否□
业务知情人是否作出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公司总裁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长审批意见

1、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需报送书面文件及必要附件

2、审批通过后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业务知情人需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文件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附件3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登记人
序号知情人姓名证件号码部门/职务知悉信息时间知悉信息地点知悉信息方式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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