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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2023年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9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并进行书面记录和存档。第九条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及改聘。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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