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结构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高效地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和各项经营目标,进一步明确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
第二章 公司组织结构的设置及职责第三条 公司组织结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整体效益;
2、有利于建立机构精简、职责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
3、有利于加强经营管理,保障信息畅通、反应灵活、适应公司发展;
4、明确各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各层级职能机构。第五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监事会按《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八条 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公司经理层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裁按《公司章程》和《总裁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详见《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财务总监的职责详见《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机构包括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按《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产生并履行其相关职责。第十条 公司职能机构设置及职责详见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和《部门职能》。第十一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三章 组织结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设置的梳理
公司应当根据组织架构的设计规范,对现有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设置进行全面梳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公司梳理治理结构,应当重点关注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情况,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运行效果。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公司梳理内部机构设置,应当重点关注内部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运行的高效性等。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中存在职能交叉、缺失或运行效率低下的,应当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的定期评估与调整
人力资源部不定期地对组织结构设计与运行的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估,发现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存在职能交叉、缺失或缺陷的,应当及时对内部职能架构进行调整和优化。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时,公司应当充分听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的审批程序
1、根据对组织机构评估发现的缺陷或董事长、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组织结
构的调整意见,人力资源部起草组织结构调整的方案,并明确相关的职责变动、工作分工、人员配置等;
2、相关业务部门研讨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并反馈意见后,逐级上报至分管副总裁、总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后进行调整;
3、人力资源部根据批准后的新组织架构组织修订相关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等。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制订《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并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相关绩效考核制度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生产经营情况变化于每年初提出修订和完善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