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的职责要求,被聘任人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郝瑛女士、傅梦琦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聘任巩固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储卫国、刘文会、刘有东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