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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金: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上合称“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公司偿债能力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适用法律、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相关信息在适用法律、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时限内,通过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

露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文件、以及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定向发行证券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重大事件公告。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的编制和披露应当符合法律、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对于该等文件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如需)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一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

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根据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要求应当披露的交易;

(三)重大事件: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存在境内发行上市交易公司债券时适用);

3.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6.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2.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7.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0.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重大事件达到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在

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并敦促存续期管理机构在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及向存续期管理机构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告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公司应当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履行其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根据定期报告报送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编制公司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进行确认,董事长签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

(六)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依照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其相关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决议,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应根据适用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事件有重大进展、变化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逐级向公司汇报至董事长,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应履行披露义务事件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公司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组织协调公司相关方面起草临时报告,并具体负责对外披露;

(四)重大事项遵循持续披露原则,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各单位要及时按

本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持续给予关注。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质询或查询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书面报告,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进行回复。

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划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随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风险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将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地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所聘用的证券服务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提供、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品牌宣传管理机构及人员应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外界对公司的报道情况,在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披露制度和新闻制度的原则下,应对媒体和公众的有关询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报董事长核准。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及有关知情人士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四条 内幕信息泄露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有关信息的时间。

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保持一致。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正式公告。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中、英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公告出现错误、遗漏或引起歧义的,应根据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进一步披露。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及资料,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六十条 公司必要时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第六十一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六十二条 公司依法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涉及内幕信息的,应由董事会秘书审查同意并报董事长核准。公司应告知对方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存在其他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告知对方保密义务,并及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章 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单位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督促所在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十七条 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门联络人,负责

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第六十八条 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其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专人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违反适用法律、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规定,按公司股份发行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任何人员或总部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违反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作为办法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股份发行地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17年11月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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