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房地产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1. 关于原告厦门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厦
门滕王阁”)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二局”)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四川省高院”)已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因此不排除本案某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
2. 本案原告厦门滕王阁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3. 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滕王阁于2018年1月向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起诉中铁二局,要求确认中铁二局于2017年12月发出的解除金牛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合作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中铁二局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出资义务,并承担迟延缴纳出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本案将成都同基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同基置业”)与厦门龙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龙邦公司”)列为第三人。四川省高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并于2018年6月28日开庭审理,案由是“股东出资纠纷”。
就本案的基本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8年1月23日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厦门滕王阁起诉中铁二局的公告》(编号:临-2018-003)予以披露。
二、本案一审审理情况和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滕王阁发来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厦门滕王阁与
中铁二局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初12号】,具体判决如下:
1、中铁二局在本判决生效90日内将案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到同基置业名下;
2、中铁二局向同基置业承担迟延缴纳出资义务违约责任【自2014年7月1日起,以地块6评估价值11,101,7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5年9月23日;自2015年1月1日起,以地块4评估价值18,020,395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期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地块4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至同基置业名下之日止;自2015年4月2日起,以地块3评估价值30,991,284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期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地块3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至同基置业名下之日止;自2015年10月1日起,分别以地块2评估价值12,727,742元、地块1评估价值58,490,491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期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地块2、地块1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至同基置业名下之日止】;
3、中铁二局于2017年11月25日向厦门滕王阁送达的《关于解除金牛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合作的函》无效;
4、驳回厦门滕王阁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中铁二局诉讼请求。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因合作各方分歧,预计会影响合作项目后续开发进度。本公司将根据
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初12号】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