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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钨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0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年2月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初稿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应至少安排一次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审阅意见。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六条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要求,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等书面文件将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计部、董秘办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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